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查公开 > 通知公告

沧州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日期:2018-06-29    来源:系统    编辑:高远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字体: 打印

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沧政发〔2014〕11号)、《沧州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沧政字〔2016〕30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在用地、财税、金融等各方面确定了若干条优惠政策,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1、保障文化产业项目用地供给,每年文化产业项目用地不少于总数的5%。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

3、对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其可持续发展。

4、市、县(市、区)两级分别设立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6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和新兴业态及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并以补助、贴息、奖励、投资等方式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创新

5、支持文化企业入升规每年对新升级为规上的文化企业和连续生产经营、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主要经济指标逐年显著增长的规上文化企业,将给予一定奖励;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规上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扶持并加大力度,对非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6、积极组织我市文化企业参加河北省“十大文化产业项目”、 “知名文化企业30强”、“十佳文化企业家”推荐评选活动,申报每年一度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7、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积极组织我市文化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8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并实行文化产业项目利率优惠贷款政策,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

10积极帮助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沧州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11对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对沧州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12、积极为我市文化企业搭建宣传推介平台。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河北省特博会、京津冀文化产业合作暨项目推介会等,利用市内外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推介产品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