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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渤新管字[2018]201号

日期:2018-05-16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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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落实好河北省“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渤海新区实际,制定了《沧州渤海新区“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6


沧州渤海新区“海盾2018”专项

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和围填海管理的政策精神,继续有力打击和遏制非法围填海等重大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用海秩序、推动重大涉海项目实施、保障新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总队(冀海监[2018]1号)文的要求,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坚决实施“史上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严厉打击海域使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着力破解当前海洋资源环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海域综合管控能力,保障海域使用管理秩序,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内容

“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填海造地和构筑物用海项目为重点,在全面排查登记的基础上,依法严格查办违法用海大案,全面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任务如下:

(一)加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督,重点查处已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即实施的围填海行为和单个用海项目;

(二)严厉查处“三边工程”。加大对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用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辖区内已实际实施但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一律立案查处;

(三)强化用海项目全程监管。对已处罚的围填海等用海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严防继续违法用海,对继续实施的违法用海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6月30日之前)。

根据要求,结合渤海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沧州市海监支队。

通过定期巡查、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各类填海造地、构筑物用海项目等重大用海项目以及疑点疑区进行全面排查,对以上用海项目中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即开工建设或已实际完成的进行逐一登记。

(二)案件查处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排查登记结果,完善执法检查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在规定日期内,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存在问题、固化经验做法。

四、工作原则

(一)个案罚款额在100万(含100万)以上的案件列为“海盾案件”。

(二)对围填海违法案件,按照“史上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和“零容忍”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经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所有用海活动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016年1月20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海规范[2016]1号)实施前,已整体实施围填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中单个建设项目用海至今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从严查处。对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外已实施但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非法用海活动应继续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

(四)加强处罚决定执行工作,严格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与海域审批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已建和新建的海域用海项目从建设到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实现信息共享。执法机构应及时将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海域审批部门,并向海域审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海域审批部门将相关用海项目的行政许可信息通报相关执法机构,并按规定暂停已被立案查处或涉嫌违法项目的用海审批工作。

(二)积极探索警地执法协作机制。通过重大疑难案件查办、联合执法和业务交流等方式,积极探索警地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要积极加强与海警队伍联系和沟通,特别是离岸填海施工行为信息,争取海警队伍的支持。海监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海黑恶势力线索,应及时通报海警队伍核实处理。

(三)规范案件查处程序和裁量标准。严格执行立案报备制度和案件查处时限规定,“海盾”案件的查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可视情延长至6个月。对违法用海行为性质的认定和量罚标准适用,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等相关规定。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海行为量罚标准应适用《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合理裁量,科学合理细化,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海盾”案件会审会议,应通报沧州市海监支队并邀请其派员参加。案情复杂或拟处罚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拟处理意见经市局初审后报省海洋局审核。报送省海洋局审核的案件材料应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会审会笔录;听证会笔录;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违法用海面积测量报告(应附图)等。

(五)规范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期间,要做好“海盾”案件的统计和排查结果登记工作。每月5日前,将“海盾”专项执法行动案件统计表报沧州市海监支队。“海盾”案件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查处工作,并于12月5日之前将年度“海盾”行动总结报沧州市海监支队。

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以中央严控围填海活动要求为指引,惩防并举,综合施策,严厉查处“三边工程”等海域使用领域突出的违法用海行为,通过查大案啃硬骨头,坚决打击重大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用海秩序,保障重大涉海项目实施,推动渤海新区沿海经济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件:沧州渤海新区“海盾2018”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