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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6-11    作者:环保局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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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39号

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3198779046                   

地址:广信水岸华庭小区2号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吕立刚

我局于2018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堆存大量氧化铝。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尚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属登记表项目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