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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沧州渤海新区华港汽车修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5-31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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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10号

沧州渤海新区华港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92MA08XR8M96   

地址:沧州渤海新区进港路北(老船长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金辉               

我局于2018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事喷漆业务,但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属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仟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