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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5-28    作者:环保局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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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22号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25909566

地址: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之全

我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三期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升级项目在未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属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